细说“恶意欠薪”的三个模糊概念

  发布时间:2012-01-12 10:51:22


    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恶意欠薪行为在有的地方问题比较突出,尤其到了年关的时候,恶意欠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恶意拖欠工资,已成为一个屡禁不止、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要肯定,“恶意欠薪”列罪,顺应民意的大好事。可以乐观地推断,该刑罚若能切实实施,定会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减少已经蔓延多年的欠薪现象。但是,在“恶意欠薪罪”条款的表述中,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如不加以明确界定,笔者担心,“恶意欠薪罪”很容易被“架空”、推诿、随意曲解和任意裁量,难以落实兑现,沦为虚设。

    1、 “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需要界定。欠薪一季度是欠薪,欠薪半年是欠薪,欠薪一年是欠薪,欠薪三年五载、十年八载也是欠薪。不久前,媒体曾报道,某市政府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了10年,还拖欠数十万元农民工工资。如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定,随意性极大,该法将无法执行。

    2、“数额较大”的数额需要界定。拖欠工资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少算数额较大呢?这个不明确,该法也不可能切实实施。如果整体拖欠100名工人的工资,每人拖欠2000元,合计起来就是拖欠20万元,应该说是数额较大。如果拖欠2个工人的工资,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总数虽算不上大,但这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数额却是不小的。欠薪是不是“数额较大”,笔者以为,司法解释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条件不同确定不同的标准。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否是定罪的必要前提条件,需要界定。其实,把这一段文字加在“恶意欠薪罪”的条款中,立法目的是让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程序便捷、快捷的长处和作用,使劳动者尽早拿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却可能有给恶意欠薪者躲避惩罚留后门之嫌。因为在现实中,有不少恶意欠薪企业是与政府有关部门“搅和”在一起的。媒体经常曝光,有的政府部门充当恶意欠薪企业的保护伞,与无良企业老板沆瀣一气坑害劳动者。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追究,一些地方之所以欠薪现象严重,完全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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