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婚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不断攀升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特点。而离婚案件的处理,势必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带来一系列的物质和精神变化,关系到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长,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人民法院如何针对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正解审理好离婚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思考的课题。
一、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
笔者认为,农村离婚案件上升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文化生活的丰富,各种观念在冲击着农村原有的思维观念,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生活方式亦出现了多样化的选择,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人们对离婚的评价也在逐渐降低,一旦夫妻间产生矛盾,容易发生婚外情;2、一些年轻人草率结婚,草率离婚。有些年轻人常年在外务工,没有时间处对象或者是迫于父母的压力不准找外省甚至外市的朋友,只好趁过年回家,匆忙相亲,匆忙结婚,笔者曾审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认识第三天便结婚,婚后双方又在不同的地方务工,第二年春节又赶回来离婚;3、在外务工的农民工与外市、外省的结合多,由于双方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不一样,且限于各自的素质制约,出现问题不沟通,往往是一走了之,杳无音信,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
二、审理中出现的新难点
1、夫妻感情破裂难以把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的几种条件和范围,第三十二条是处理离婚纠纷的主要依据,它反映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唯一标准是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实践证明,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操作起来比较难以掌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列举了十四种情形,以供审判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参考,但这些解释只为审判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提供一些常见的可以认定的外在表现。然而,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当事人内心的心理感受,且这种内心的心理感受也不是始终不变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周围环境的变化是可以改变的,他人很难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变化活动,审判人员也不例外。所以,在没有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审判员凭自己的感觉去判断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观随意性很大,弹性比较强,并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困难。
2、夫妻感情破裂难以举证。一是由于农村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当事人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二是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
3、共同债权债务难有证据。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夫妻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在双方结合以后,经常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在发生借贷关系的时候往往不需要书写借条(欠条),更何况是亲戚,使审判人员难以认定。
4、案件送达难有效果。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在当今农村外出务工人口多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往往无法送达,有的是因为被告确实下落不明;有的是由于被告拒绝签收拒绝到庭;还有的在外务工的被告,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被告取得联系后,要求被告提供住址以便送达诉状副本,但被告往往借口居住地点不固定而不予提供地址,如果法官要求被告书面答复(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被告则以忙相推脱,让法官等他忙过这阵之后再来处理这件事情,最后还不忘告诉法官:“你随便怎么处理都可以。”如果被告老家父母还健在,可以将副本送到被告父母那里,对于被告父母均已不在的就更难办。
5、妇女合法权益难以保护。在农村离婚案件中,通常是男方在外务工赚钱后出轨,然后回当地与在农村劳作的妻子离婚,法律虽然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为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和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现实中“包二奶”者极少会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加之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未进行婚姻登记而形成了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旦调解不成,只能判决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加难以保护。
三、对策分析
1、加大法律宣传和农村婚姻价值观道德教育。
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和万事兴”,离婚案件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要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率的增长。当今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逐日渐成微,亟待建立新的价值观念。要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民树立和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稳定的婚姻家庭,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2、建立农村多元化化解离婚纠纷体系。
处理农村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要加大调解力度,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对于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恶习等情形引起离婚的,可帮助受害方举证,为受害方作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要加强巡回审理力度,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弘扬社会正气,与基层组织互相配合,努力化解婚姻纠纷,消除影响婚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3、审理过程中要做到多以情感人。
在受理、诉讼、送达、执行等过程中做到以人为本,以情感人,情理交融。①受理环节。立案前,法院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争后分别情形,积极主动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作好息诉工作。②诉讼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在调解中做到望、闻、问。望:即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每个细节,对是否达到婚姻破裂的程度做到心中有数;闻:即对于原告还是被告,法官都要当一名很忠实的听众,要象朋友一样,让他们把憋在心里的苦水倒出来,要象医生一样把婚姻生病的原因和治疗方案拿出来,要象亲人一样,和善地提醒他们处理感情和家务事不妥贴的地方。问:即从衣食住行到吵闹打斗,法官在耐心听的同时,要不断的询问,让他们的思维顺着你指引的路子去走,才能让当事人说出你要掌握的东西,使调解工作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③送达、执行环节。送达或执行时,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感情困惑。一方面尽可能避免离婚双方滋生多层社会问题,如子女的健康呵护权、父母的探视权等判决后发生变更,造成新的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有效防止敏感问题的激化或恶化。对于判决后涉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案件,法院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保护离异家庭子女,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