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09-11-20 15:35:3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规则》第二条对证明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自己的损害程度,自己的损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致害人是谁、致害人是否有过错。举出的证据还应尽量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根据这样的要求,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即受害人)要证明致害人的过错,即只有证实自身是被被告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咬伤的,即证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方才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

    因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受害人应对动物是否致自己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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