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

  发布时间:2009-11-19 16:51:31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该规定突出了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法定共有性质,但对该原则的例外情形又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城镇公共绿地和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以外,其它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业主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当业主转让自己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业主对于共有绿地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开发商对于这一部分绿地是不能以赠送或者其他形式给予处分的。如果开发商擅自处分业主共有的绿地,则构成无权处分,除非该处分行为得到业主共同追认,否则无效。“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开发商在规划报建时,该绿地、花园所占土地用途确定为绿地或花园,同时位于“建筑区划内”。

    第二、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该窗前绿地、花园与一层建筑物一同发售,且该绿地、花园属于该一层建筑物业主专有使用。如果是现房销售的,开发商还应以绿地、花园与一层建筑物实际“围合”的状态明示其归属。

    第三、最终开发商处分的绿地、花园,必须与开发商明示的情况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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