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另类理赔方法

  发布时间:2009-11-10 11:10:33


    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很多案件都是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接待当事人时,我们会提醒他们可以先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是当事人却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说要他们起诉,他们会根据法院判决书进行理赔,对于此种境况我们很不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按规定,如果当事人资料齐全,完全可以先到保险公司理赔,超出强制保险部分再另行起诉,为何保险公司一定当事人起诉,甚至有的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一定要“见判决书”理赔呢?这不是会增加诉讼成本吗?

    后来在办案中听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了一句:“反正我们不承担诉讼费。”我们才想到其中原因,原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很多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凡是交强险来理赔的,一律以资料不齐全为由要求被保险人起诉,诉讼过程中以没有权限为由拒绝调解,最后根据判决书来赔偿,这样,具体办事的人员免去了审核错误,理赔错误的风险,应付上级也可以说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而保险公司又不承担诉讼费,何乐而不为了。

    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却完全与交强险制度的目的相违背,这样给受害人精神上和物质上增加了很大的负担,又增加了法院的工作。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关注,对保险公司这种理赔方式进行整顿,做到真正的贯彻交强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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