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赃物是指以偷盗抢夺或者强盗等行为所夺取之物。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既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受让人来说,并不知道该物为赃物,因此,为了维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赃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否定说认为,在社会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护。公法利益的保护应优于私法利益的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笔者认为应该因具体情况不同处理,如果在取得赃物是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是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应该认定不适用善意取得,而赃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1、赃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的,应允许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这是由于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金钱和无记名证券与一般动产不同,在法律性质上,谁持有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论其来源如何,持有人就被认为是权利人,就应享有金钱和无记名证券有关的权利。持有人的处分权是不能怀疑的。
2、受让人是在特定场所,或采用特定方式取得赃物的应该适用善意取得。所说特定场所取得,是指受让人在有营业执照的商店购买取得赃物,或者在交易所购买取得。因为在该种情况下,商店和交易所具有有权处分其物品的特征,购买人无权过问处分人商店或交易所是否有权处分出卖物。从社会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应认定受让人有权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所说特定方式取得,是指受让人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无论是拍卖公司的拍卖,还是公安、法院、海关的拍卖,均具有社会公信力。转让方已被受让方当作有处分权的人看待,受让方无权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分,受让方也不可能存在任何过失。因此,应认定受让方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