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对涉诉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巨大影响,特别是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俗称打工族(以下简称打工族)离婚纠纷的审理具有更多的针对性。作者通过对该院2001年至2003年以来207件打工族离婚案件的调查,据以分析打工族离婚案件涉诉成因,主要特点及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提出了看法。
一、基本情况
该区地处赣中腹地,现有人口20万,其中农村人口17万,常年在外务工人员据统计为26000人,该院2001年至2003年共审结离婚案件312件,双方或一方涉及打工族离婚案件207件,以下按不同性质分类统计结果如下:
(一)年龄结构
18―25岁116人占28%;26―35岁206人占49.8%;36―45岁77人占18.6%;45岁以上15人占3.6%。
(二)文化结构
大专及以上文化5人占1.2%;中专(高中)文化17人占4.1%;初中文化97人占23.4%;小学及以下文化;295人占71.3%。
(三)结婚(同居)年限
2年以下19件占9.1%;2―5年113件占54.6%;6―10年31件占15%;11―15年36件占17.4%;16―25年7件占3.4%;26年以上1件占0.5%。
(四)结婚前户口所在地
本区户籍317人占76.6%;本市其他县市区户籍31人占7.5%;本省其他市户籍17人占4.1%;外省户籍49人占11.8%。
(五)结案方式
判决结案(其中缺席判决)98件占47.3%(57件占58.2%);调解71件占34.2%;撤诉36件占17.3%;其它2件占1%。
(六)审理期限(含公告时间)
5天以内18件占8.7%;6―15天57件占27.5%;15―30天7件占3.4%;1个月―3个月56件占27%;3个月以上69件占33.4%。
(七)登记手续
已办结婚登记手续(其中骗取登记的)149件占72%(其中骗取登记的12件占8%);未办登记手续58件占28%。
还值得一提的是以上207件案件,法院审理结案中除6件未涉及财产债务、子女抚养外,其他148件准予离婚案件中都对原、被告财产争议、子女抚育均进行了分割和处理。
二、打工族离婚案件成诉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以上207件打工族离婚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成诉的主要原因是:
(一)缺乏婚姻基础,草率结婚。
打工族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打工地相识相恋而结婚或同居的,从案件当事人结婚或同居前户籍所在地的调查就可以看出,414位当事人中,户籍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就占97人,即207件案件中,46.8%属于涉“外”婚姻,这主要是由于打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打工生活又枯燥简单,为排解的工作之余的无聊和寂寞,异性男女一经接触,稍有好感就有可能发展成为恋爱关系甚至发生性关系,未婚先孕非法同居,然后再匆忙办理结婚手续。一旦结婚,就得面对生活的压力和完全接受对方的缺点、家庭环境,由于婚前对对方及对方家庭、经济环境等缺乏全面了解,往往因一点琐事就会引发深层次的风俗习惯甚至处世观念的冲突,加上地理环境、经济方面原因,婆媳关系紧张而闹离婚,结婚或同居5年内就离婚的占63.7%就是说结婚时间这么短说离就离的占打工族离婚案件的一大半以上,有许多人视婚姻为儿戏,甚至抱着试婚的态度。
(二)择偶目的不纯,态度不端正。
婚姻本是人生的大事,它涉及到男女双方终生的幸福,甚至双方家庭的稳定,本当慎之又慎。但由于打工族绝大多数属农村青年,如前文所述,该区20万人口中,根据该区劳动就业局2004年6月底统计数字,常年在外打工人员27106人,而17万农村人口中,常年外出务工的达26000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5.3%,按劳动力计算(18岁至60岁的成年人),比率高达31.2%,而他们文化素质又较低,71.3%的人就是小学文化甚至文盲,社会阅历也少,择偶时有的人过多地把注意力放在对方的金钱外貌及自己的第一感上,而对配偶的道德品质、家庭环境等知之甚少,甚至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认为合就合,不合再找一个就是。而且在打工地恋爱结婚花钱少,不象在家里需要那么多的礼金费用。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农村青年基本上外出务工,在家里找对象很难,打工纯粹是想找一个媳妇回家。甚至少数男青年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导致女方怀孕后而勉强与之结婚。也有少数女青年则借婚姻为由骗取男方钱财的手段,为达到获取钱财的目的而与对方结婚,然后借机出走,男方在追寻无果后,只得起诉离婚。
(三)夫妻长期分居,造成家庭关系不稳定。
在打工族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大多不在同一地生活,长期分居,而一方见异思迁,喜新厌旧,一旦第三者插足导致起诉离婚的占打工族离婚案件的一半以上,中年以上离婚的几乎可以说是100%存在第三者插足现象,主要是以下二种情况:(1)婚后双方均在外打工,但又不同在一地,随着时间推移分居日久,配偶一方在金钱、环境发生变化后一遇上认为称心的异性则见异思迁。(2)婚后一方在家操持家务,另一方继续外出打工,基本上过年回来一次,造成牛郎织女般生活。外出一方当手头有钱,往往“饱暖思淫欲”喜新厌旧。而在家务农一方,在繁重的农活、家务压力下,如得到身边异性的帮助,为填补感情的空虚,稍有好感,便容易与他人非法同居或姘居,因而造成夫妻反目。
三、打工族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分析
通过对207件打工族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分析认为它与其他离婚案件相比,有以下显著特点,而这些特点恰恰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予以关注、解释、规范审理行为较多的方面,操作性更强。
(一)未办结婚登记的比重仍较大
对于未办结婚登记的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生活的,以前法律术语是叫非法同居,一经起诉到法院则必须无条件的解除,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同居关系给予了较宽泛的理解,可以说法律对这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政府机关登记而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婚姻持的立场是不支持、不反对、不保护,这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而作出的一种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条件承认既成事实的灵活性规定。
现实中,打工人员中没有配偶男女不经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原因多种多样。(1)旧的风欲习惯影响,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男女仍以在家乡操办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就算正式结为夫妻,而对婚姻法知识知之甚少,不知道应到政府机关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才算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2)未达法定结婚条件。婚姻法规定,男女最低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并提倡晚婚晚育。但随着生活水平和卫生条件的改善,一般青少年发育提前,打工族在外面精彩世界诱惑下,往往难以自持,加上少了家庭的约束,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现象很普遍,由于未到法定婚龄,他们不可能取得结婚证,于是就同居。这58件未办登记手续的同居关系中,有一半以上是因为这个原因。(3)逃避计划生育。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结婚生子不是随心所欲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年四季要进行环、孕检,由于打工族常年在外打工,因此为图省事,节约环孕检往返费用。有的打工人员长期同居生活等生孩子上户口时再补办结婚登记。更有甚者,出于重男轻女考虑,打工双方在打工地约定等生了男孩后再补结婚登记,由于对打工族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不是很到位,现在打工族生育子女3、4个的很常见。
(二)缺席审理判决多
打工族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亦是一大特点、难点。所调查的207件案件判决结案的98件中缺席判决的占了57件,比率高达58.2%,就是对全部207件案件来说,也达27.5%,占了近三成。而缺席审理案件一定要按普通一审程序审理,有的还要发公告,即费时又费力,增加了审理难度。造成缺席判决的原因主要是:
(1)当事人不懂法,法律意识差,不同意离婚的一方认为只要自己不出庭、不应诉、不答应离婚,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分割财产,不出庭对自己有利。而有的人抱无所谓态度,认为打官司耗时耗力,自己还是打好工赚点钱更实惠,反正自己对离婚不离婚,财产、子女什么的都已不在乎。(2)害怕地方保护主义。前面调查显示,打工族离婚案件,涉“外”婚姻占46.8%,非本省通婚的高达23.7%占四分之一。打起官司来,他们往往认为自己不是本地人,人生地不熟,闹离婚就跑回娘家或不通音讯、一走了之,得知配偶起诉后又由于路途遥远,往返费用高,更多的是害怕地方保护主义,担心自己应诉打官司会吃亏,因此至多来信阐明一下本人的观点而并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缺席审理。(3)公告无法送达。由于夫妻闹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不通信息,加上打工地跳槽事件经常发生,变换打工厂家后如不主动联系则极有可能无法送达传票及法律文书,加上打工地文化生活缺乏,而公告又一般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因此公告送达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最后还得缺席判决。
(三)婚龄时间短
调查显示,结婚时间5年以下的高达63.7%,而3―5年的竟占一半以上,虽然对整个离婚案件来说,结婚时间短离婚的比例比婚龄长的要高,但打工族离婚案件中这点体现得十分明显,造成短时间婚龄闹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深层次的原因:(1)结婚本来就十分草率。他们并不是谈恋爱而更象是环境所“逼”造成的两个人结合,就象经济发达表现出的快节奏,计划总不如变化快,由于婚前极度缺乏了解,当结婚后的两人世界变成多元生活时,大家都抱着长痛不如短痛,晚离不如早离,因此走上离婚道路。(2)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打工族离婚案件卷宗调查显示,近一半以上当事人陈述发生过剧烈对抗――打架,而打架一般来说就是男方对女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恋爱过程中的卿卿我我过渡到现实生活中的拳脚相向,对女方来说不可理解、不能接受,据英国婚姻法学家托洛斯调查,家庭暴力实施者97%来自男人,因而对52.7%女方起诉的打工族离婚案件中几乎都陈述有暴力或暴力倾向。(实施家庭暴力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禁止性行为,如要认定家庭暴力需巨大的人力调查,因此本文所述家庭暴力仅指调查卷宗显示,而在卷宗里绝大部分家庭暴力的陈述均为对方所否认,仅有3件女方出具了法医鉴定,特作此说明。)(3)经济、生活环境原因。可以说打工族婚姻当事人有些是“闪电式”结婚,有的是抱着娶个老婆去打工等,婚前对对方缺乏足够、全面的了解,不排除对家庭、经济生活一方有欺骗、隐瞒行为,而另一方不能接受。还有经济方面的原因,打工时两人赚钱两个人花,而婚后的开支,置业的压力造成婚姻的裂痕。
(四)案件审理难度大
并不是每个打工族离婚案件都难审理,相反,占36.2%的调查案件审理天数在15日之内,1天即收即结的有11件占半成,要不是要验看双方的身份证件的话,15日内结案率会更高,但是最头痛的还是打工族离婚案件“拖时间”(1)审理期限偏长,该院全部案件的平均审限是27.6天,不到一个月,而打工族离婚案件包含公告时间的话平均审限为54.49天,除去公告时间的话为34.2天。(2)判决离婚标准难把握。修改后的婚姻法仍坚持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在打工族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对那些婚龄如此短的当事人,一件、两件吵口打架的事就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了吗,难。判决不离的话,过半年、一年,80%的人仍会起诉,因为打工地可能天各一方,不可能弥合产生的裂痕。因此,实践中调解离婚、判决离婚的比例是较高的,达77%,而有些撤诉的,大部分人是双方亲友做了工作,“宁拆千座庙,不离一门婚”,从一而终,老人们还是有这种思想,起诉方觉得先撤诉,等下次再起诉,甚至有个别案件是打工厂方不准假,又怕炒鱿鱼,时间耽搁不起而撤诉。(3)夫妻财产认定难,共同债务处理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打工族往往将打工收入一部分存在打工地银行,一部分汇往家中长辈,置产置业的则大多在当地,对那些存款,如一方隐匿不报,查证起来相当难,现在审判纪律规定不能与当事人“三同”,而涉“外”婚姻又多,核实证据的差旅费用财政又不能保障,当事人都是十分现实,他一定要看到结果才会冒这个风险垫付调查取证费用,而笼统一句“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执行过程中往往留有隐患。共同债务处理就更难了,当事人可以拿出五花八门的欠款证据,案卷反映有近40%的共同债务并未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认定处理,因为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有时认定起来较艰难。
(五)中年人离婚案件有所抬头
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审理中老年人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出来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婚姻基本制度,即一夫一妻制。打工族现在由完全的青年人组成变为以青年人为主导,也有中年人的一个群体,而这些中年人离婚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然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在打工族离婚案件中有较明显的反映,呈现明显的上升势头,调查结果显示36岁以上中年人离婚案件人数为92人,占调查人数的22.2%,基本上有四分之一,有明显的上升势头。这类案件也有以下几个特点。(1)女方起诉比例大,占69.1%。大部分是由于男方在外务工后由于金钱,地位的改变而喜新厌旧。(2)调解和好难,由于有第三者插足,加上中年人涉世较深,处理问题比较客观全面,而且中年夫妇婚龄大多有10年以上,双方性格等了解深刻,离婚又是深思熟虑后提出来的,和好的就少,有几件撤诉是看在孩子面上,夫妻之间实际上是貌合神离,基本上是你在家务你的农,我仍在外面打我的工。(3)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处理难。中年人的子女大部分是未成年,争、推抚育子女情况时有发生。财产分割时由于夫妇长期共同生活,结婚时法律上也未规定财产约定制,因此,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债务系用于家庭开支有时成难题。(4)负面影响大。中年人家庭一般是上有老、下有小,处理不慎还可能引发家庭之间的纠纷,对双方重组家庭接纳程度有很大区别。有的再婚家庭使子女觉得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引导不好就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影响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问题。
四、防范及对策
要审理好打工族离婚案件,切实消除此类案件给社会的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对农民,初中以下文化人员的婚姻法普法宣传。对修改后婚姻法的宣传主要是报刊杂志一类媒体,对司法解释也只是法制类报纸才会登,这对法律工作者,文化水平高,获得信息渠道多的城镇人员有利,而一般农村就少了。据某法院调查,对婚姻法修改关注度,“不太关注与不关注”的初中以下文化人员中有44.8%,农民中的比例高达63.7%,对修改后的婚姻法什么时候实施86.3%的农村人员回答不清楚。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比例又是如此之高,占农村劳动力的近三分之一,要贯彻实施好修改后的婚姻法,采取恰当的途径和切实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对低文化者和农民的普法宣传,不仅要让他们明白婚姻法有这些规定,而且让他们明白为什么这样的规定,使他们从心里真正接受修改后的婚姻法,在以后的打工生活中按婚姻法的规定规范好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
(二)对打工族离婚案件的审理要多管齐下。打工潮的涌起,社会变革的发生,改革开放的深入,思想观念的转变冲击传统婚姻家庭关系,“包二奶”、婚外恋、家庭暴力现象并不是一部法律修改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对打工族离婚案件,我们认为,在审理中(1)要融入亲情,不要简单就案办案。可以说再婚家庭比初婚家庭的幸福感、稳定度是差很多的,加上子女抚育问题,对那些有点感情基础的,一定要贯彻好婚姻法规定的调解原则,动员家庭力量多做劝解工作。(2)要加强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针对打工族离婚案件涉及外地的多,在送达方面多采用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执行方式,这样可以节约办案经费,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缺席审判比例。(3)要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对打工族离婚案件,不能有丝毫马虎和懈怠,特别是缺席审理的,一定要把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财产、子女、债权债务情况有书面核实材料,对当事人负责,对法院负责,把它当作解决一个问题而不是判决一件案件来对待,努力促使“双赢”效果。
(三)全面、正确适用好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法律规定有一种导向作用,也是一项强制性标准。对打工族离婚案件,要全面、正确适用好婚姻法中的新规定。(1)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要责令补办。1994年2月1日后结婚未办登记打工人员,特别是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人员,要告诉他们新的婚姻登记规定,可不用村委会开证明就可登记结婚。(2)加大对过错方惩戒力度。夫妻忠实义务依法有据,违犯者在感情确已破裂必须判离时要让过错方承担经济责任,不使受伤一方流“血”又流泪,感情不能勉强,不能将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措施,这也破坏了婚姻法中的离婚自由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最好在,而且一定要在离婚审理中告知,不宜另行起诉。这样,使打工族强势一方不敢、不愿冒风险而发生婚外情。(3)加大对子女的法律保护。贯彻实施好探望权的规定。打工族离婚,往往是父和母均在外打工,子女放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旁边,双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并未消除,因此,对子女的法律保护主要是综合考虑子女的成长、抚养条件、探望权行使的便利等因素来规定有利于离婚家庭的子女仍可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怀与爱护,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使子女与不能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保持较为紧密的感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