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鼎市人民法院23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因私自进行电镀加工而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10日间,戴某在福鼎市店下镇租用某公司一楼厂房注册成立某五金加工点,且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没有污水处理设备的条件下,私自进行电镀产品加工作业,并将未经处理的重金属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周边溪流。
2014年6月10日,福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该电镀作坊的车间及厂外排污口分别进行采样。经检测,电镀加工作坊排放的废水六价铬浓度为51.6mg/L,总锌浓度为8.359mg/L,总镍浓度为0.913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516倍、8.359倍、9.13倍,严重污染周边水体。
2014年7月9日,戴某主动到福鼎市环保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进行电镀产品加工,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重金属超标废水排放至周边溪流,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戴某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