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就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把黑手伸向了便民、利民的公共设施,实在是可恶。3月12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黄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被告人杨某、黄某和张某三人均是连城人。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欲盗窃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内的石桌、石凳,并于同年7月25日伙同他人前往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进行踩点。同日晚,被告人黄某纠集杨某、张某到家中共同商议盗窃事宜,并于次日凌晨窜至长汀县太平桥路口亭子实施盗窃,后因无机会盗窃返回连城县。同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张某、杨某再次窜至太平桥路口亭子,将亭子内的石桌一张、石凳四条盗走。尔后,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前往厦门销赃,被告人黄某分得赃款6800元,他将该赃款分给被告人杨某、张某各2000元、1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石桌、石凳壹套价值15800元。此外,被告人杨某还于2014年8月31日晚,盗窃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20升,价值848元,被当场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