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 KTV被判赔偿部分损失

  发布时间:2015-03-01 10:37:54


    冯女士因KTV洗手间地面湿滑摔倒,磕掉两颗门牙,但歌厅负责人拒绝赔偿。冯女士诉至法院要求KTV赔偿损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KTV公司赔偿冯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1536.38元。

    2013年10月21日,冯女士到北京某KTV唱歌,玩得高兴和朋友喝了点酒。去卫生间时,由于地面湿滑,加上身着长裙,冯女士洗完手转身时,一不留神滑倒在地,磕掉了两颗门牙,当时就血流不止。之后,KTV工作人员陪冯女士前往医院急诊,KTV公司垫付了医疗费570.77元。后冯女士又自行前往医院治疗,总计花费医疗费23143.53元。由于要经常去医院复查,这一年,冯女士因为看病失去了工作,丈夫也因总是请假陪同她看病而被公司开除了。

    原告冯女士诉称:事情发生后,双方报警,冯女士拿着自己的牙在大风中等待了一小时,被告才带原告到医院做了缝合,交了1000元费用,但歌厅负责人拒绝赔偿冯女士的其他经济损失。冯女士认为,被告没有在洗手间设立小心地滑的安全提示,更没有在湿滑地段放防滑垫,加之保洁人员没有及时擦干地面,这才造成原告滑倒。无奈,冯女士将KTV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3520元。

    被告KTV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在冯女士摔倒后,KTV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看相关情况。但由于冯女士一直坐在地上不肯就医,这才导致其去医院的时间延迟了2多个小时,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才导致因就医延迟造成病情加重。且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此外,冯女士摔倒是因为她喝了很多酒,当时正在与男友吵架,又身着长裙,行动不便,这才摔倒的。冯女士本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此,被告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冯女士在KTV消费时滑倒受伤,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公司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原告冯女士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或者采取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自身身体、财产及其他权益免受侵害,其对摔伤的后果也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亦负有责任。法院根据事实情况,遵循公平原则判定双方责任为各负5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KTV公司赔偿原告冯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1536.38元。 

责任编辑:秦苑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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