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一男子杨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却以其行为是帮扶老人、助人为乐来掩饰真相。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杨某不服提起上诉。1月12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宾阳县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487县道从宾阳县向横县方向行驶,至县道16KM+200M时,碰撞步行在其行驶车道上的被害人李某(系83岁老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杨某打电话报警谎称有一辆灰色面包车将李某撞到后逃逸。经检验,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宾阳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无证且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过错严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宾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杨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案发时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未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杨某帮扶李某的行为是助人为乐,并不是犯罪。经查,李某的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碰撞痕迹检验鉴定意见、对李某尸体表面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痕迹照片、事故车辆及碰撞痕迹照片、现场目击证人磨甲和磨乙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均可证实杨某驾驶摩托车撞倒李某致死的事实,案发后杨某谎称系一辆灰色面包车撞倒李某并逃逸完全是其为逃避责任而捏造的事实,不予采信。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