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进行“角色扮演” 假借兑换外币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11 08:29:37


    假借“兑换外币”名义,通过事先预谋扮演不同角色实施诈骗,合谋诈骗他人24750元人民币。日前,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郭某、董某信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07年6月29日,郭某、董某信、董某球(已判刑)及唐某(已另案处理)各驾驶一辆摩托车从钟山县窜到昭平县黄姚镇伺机作案,由郭某负责寻找目标,董某信负责扮演持有外币人员,董某球负责扮演带路人,唐某负责望风。行至樟木林乡潮江村附近时,郭某将路过的被害人魏某拦停,诈称自己是来自桂林的“张平”,要找黄姚镇罗望小学的老师“黄国才”,向魏某问路。这时假称自己是“陈老师”的董某球“刚好”路过,并称认识“黄国才”,于是郭某就叫魏某和董某球带其去“黄国才”家,并表示给每人辛苦费100元。三人来到黄姚镇后,由魏某和董某球去找“黄国才”,二人在路上遇见早已等候多时的假扮“黄国才弟弟”的董某信。董某信诈称“黄国才”平时是与郭某换外币的,但此时不在家,于是把一张面值1000元的外币给董某球让其带给“张平”即董某信。董某信看到外币后,叫董某球和魏某帮其兑换价值10000元的外币。这时董某球假装钱不够便与魏某商量两人各出25000元人民币先换下10000元外币,之后赚取差价两人平分。魏某信以为真,遂将50元定金交给董某信后立即回家取钱。期间负责望风的唐某暗地里跟踪魏某。待魏某取来24700元在周家水库入崩江村叉路口处交给董某信后,郭某等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骗来的24750元进行分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董某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董某信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董某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其诈骗的基本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苑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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