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赵某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因琐事发生争执迁怒于丈夫,殴打瘫痪在床的丈夫致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家庭暴力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9岁的赵某某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肢体活动受限。赵某与丈夫刘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刘某。2014年3月,刘某某因病瘫痪,女儿刘某放弃工作回家护理。4月2日,赵某某、刘某母女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动手打了赵某某,赵某某遂迁怒于瘫痪在床的丈夫。
今年4月3日16时许,赵某某趁女儿外出之机,持塑料尿壶殴打瘫痪在床的丈夫刘某某的头面部,邻居姚某听见刘某某的呻吟声便进屋查看,见赵某某用尿壶殴打刘某某,遂出手阻止。姚某劝阻未果,便出门寻求赵某某的亲友帮助制止。
姚某离开后,被告人赵某某相继持木凳、铁錾子猛击刘某某头、面部。村民张某等人闻讯赶到刘某某家中,获悉刘某某伤势严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现场后确诊刘某某已死亡。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系他人用钝器击打造成头面部多处创口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赵某某系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赵某对一审判决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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