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挥锹击倒入室醉汉 被指防卫过当获刑六月

  发布时间:2014-12-12 09:21:58


    因店中连续被盗两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实验林场村民王贵在店中装上防盗装置。入夜警报铃响,误以为再次遭贼的王贵拎着铁锹赶到店中,并将入侵者齐彬打成重伤。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判处王贵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8日凌晨4时许,正在家中睡觉的王红梅听见其与丈夫王力强经营的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八队世外桃园小区牌坊旁的蔬菜大肉店内的警报器响了,王红梅以为是有小偷进店内行窃,赶紧叫醒丈夫王力强并分别给其公公王贵、小叔子王力涛打电话。王贵接到电话后,随即下楼并从院内随手拿了一把方头铁锹与王力强、王红梅、王力涛等人赶往蔬菜大肉店。来到蔬菜大肉店门口,王贵等人发现店外停放了一辆摩托车,店门被撬开且店内有人,以为是小偷行窃,王贵便用手中的铁锹通过店门朝店内的被害人齐彬头部击打了三下并致齐彬昏迷跌倒在店内。后王力强将齐彬拉出店外并打电话报警。齐彬的家人接到温宿县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后赶到事发现场并将齐彬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温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齐彬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在庭审中王贵辩称,因为蔬菜大肉店在今年已经被盗两次,才装了防盗装置。这次警报器响,自己自然而然地以为再次遭贼,所以才会挥舞铁锹击打了齐彬。而齐彬陈述,自己那天属于醉酒状态,根本不知道自己闯入了别人店中。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贵误以为被害人是行窃的盗贼,在被害人未进行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击伤并构成重伤,其行为显属防卫过当,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贵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王贵的家属立即报案,且能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应属自首,加之被害人对于本案的案发已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王贵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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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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