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女司机把油门当刹车成“马路杀手”事件。东莞的王女士驾驶小轿车时,不慎撞倒逆向行驶过来的电动自行车,惊慌之下误把油门当刹车,将电动车驾驶者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女士当下自首,并赔偿对方家属获得谅解。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王女士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3月4日11时30分许,25岁的王女士驾驶一辆小轿车,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永信工业区门口驶出S358省道右转弯时,遇一名中年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省道从深圳往虎门方向右起第一车道上逆向行驶至该路段。王女士未能及时发现对方,致使轿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该男子遂倒地。惊慌失措之下,王女士操作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该车左前轮碾压电动自行车及该男子身体,小车车头再与在省道从深圳往虎门方向的一辆小客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眼看悲剧酿成,王女士遂将该男子送往医院抢救,自己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同月6日,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客车司机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王女士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女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在以上量刑幅度内量刑。王女士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女士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死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酌情可从轻处罚。考虑到王女士已认罪悔罪,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女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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