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男子王某先伙同两人抢劫一次,又在十日后伙同多人两个小时内疯狂抢劫、抢夺4次。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王某、黄某均为临高人,且均年仅19岁。今年4月6日凌晨2时许,两人伙同外号“不七”的另一嫌疑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某银行门前,看到周某标用自助取款机取钱后,“不七”在一旁接应,王某持刀和黄某上前抢走周某标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部三星牌GT-N7100手机及一个紫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9700元。
今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王某伙同外号“不七”、“老三”的两人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行至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与金地路路口时,夺走段某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一个蓝色挎包,包内有现金6000元,一部粉色三星牌I9118手机;当日凌晨2时许,三人又到龙华区南沙路水晶宾馆附近,持刀威胁和殴打姜某,当场抢走其一部苹果5S手机和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300元和一部联想牌A706手机;凌晨2时20分许,三人又到龙华区坡巷村菜市场门口时,“不七”驾车望风接应,王某和“老三”持刀当场抢走吴某静一部苹果手机和一个女士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一条黄金项链;20分钟后,三人又到龙华区华垦路往华侨新村附近路段,“不七”驾车望风接应,王某和“老三”持刀当场抢走陈某珍7500元。今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龙华区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持械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四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7645元,又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715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黄某伙同他人持械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395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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