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冒名酒赚不义财 得非法利益获牢狱灾

  发布时间:2014-11-27 08:50:37


    驰名商标,有口皆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驰名商标的效应,将假冒驰名商标包装在一般酒水上冒充名酒予以销售,可谓摇身一变、价格翻番,不仅损害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信誉,更加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各自判处罚金。

  2011年底起,被告人彭某某、李某陆续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存放于租处予以销售。2012年11月,二被告人存放的17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查获。后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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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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