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本是一无业游民,和任某接近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在博取对方信任后冒充老板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对任某实施诈骗,仅10月之久,便从对方手中骗走35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邹某的违法所得350980元予以追缴。 邹某,现年38岁,江西省南丰县人,无正当职业。邹某在江西省南丰县一家洗浴店内与任某相识,并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邹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邀请任某入股为由,共计骗取任某人民币350980元。2010年10月初,邹某以其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开办木材加工厂,邀请任某入股为由,骗取任某在平江县虹桥镇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元交给自己,尔后又取得任某的信任,通过平江县农村信用社等银行向其汇款57000元,共计107000元。
2011年2月底,邹某以在广西省开办养虾厂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任某通过平江县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分四次向其汇款共计87000元。2011年4月初,邹某以借用朋友的房产证办理贷款做生意,需先还清该房产证的贷款为由,骗取任某现金20000元,通过平江县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分六次向其汇款136980元,共计156980元。
经查,邹某向被害人任某所称的经营项目等借款事由均是虚假的。上述诈骗款被被告人邹某分多次在江西省南丰县等地银行取现,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邹某作为网上追逃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