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窃摩托车半年之久的男子洪某在小区内抓获盗窃摩托车的小偷蔡某,恨贼入骨的洪某便私自“收拾”蔡某,对蔡某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小时,方法不当自己反犯罪获刑。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洪某于2013年6月份期间曾丢失一台摩托车,2013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洪某在汨罗市新市镇某小区抓获一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蔡某,遂起意向蔡某索要摩托车。洪某将蔡某带至新市镇某网吧一包厢内捆绑看守,至22日7时再将蔡某带至新市镇某宾馆以捆绑方式关在一客房并看守,其间洪某对蔡某实施了扇耳光、洗冷水澡等暴力行为。2013年11月23日9时,洪某捆绑蔡某坐车欲往平江县浯口镇蔡某家中要钱时,在平江县伍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使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汨罗市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洪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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