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接到同村女孩杨某电话后将其带到自己的出租房,王某在得知杨某未满14周岁的前提下,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可是,王某的行为却构成了强奸犯罪。日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杨某因家庭困难,便产生外出打工的念头。2014年6月28日,杨某用手机发短信给在贵阳市务工的同村人王某,要求王某带其外出务工,并约定于2014年7月1日在清镇市客车站见面。2014年7月1日,被害人杨某乘车至清镇市客车站与王某会合,当日王某即将杨某带到其贵阳市观山湖区的租住房内。通过交谈,王某了解到被害人杨某出生于2001年6月7日。2014年7月2日,杨某表示要与王某共同生活,当晚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7月7日上午,杨某之父报警称其女儿杨某被本村王某带走。接警后,公安机关经多次与王某、杨某联系,做双方的思想工作,2014年7月9日上午,王某与杨某一起来到黔西县公安局金兰镇派出所,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杨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