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躺在自己的车底修车,不料飞来横祸,被自己的车子碾压致死。日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同村的唐某各自驾驶自己的货车从永丰县到乐安县拉土修路。因唐某的车辆出了问题,便将汽车停在路边自己修车,并叫张某先去拉土。张某驾驶的货车经过唐某的车时刮到唐某的货车,致使唐某的货车自行启动前进,将躺在货车下修车的唐某碾压致死。经乐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系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在公安侦查阶段,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综合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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