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集赌资,一男子可谓是“绞尽脑汁”,竟产生租车抵押借款的念头,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车借款抵押的合同诈骗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09年6月,肖某(已判刑)在被告人郑某持有股份的弋阳县达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别克牌轿车。7月1日,肖某因赌博急需资金便向张某、徐某两人借款5万元,并用租来的该车作抵押。几天之后,被告人郑某发现该车已被抵押,便催促肖某尽快将车赎回。由于肖某无钱赎车,被告人郑某便和肖某商量,再租用一辆车将别克牌轿车赎回。7月4日,被告人郑某打电话联系被害人程继锋,谎称有人要租车。当日,被害人程继锋便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交给了被告人郑某。随后,被告人郑某和肖某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并代签了被害人程继锋的名字,租期为5天,租金为750元,郑某还替肖某支付了500元的租金给程继锋。当天,被告人郑某及肖某便将该车开到横峰县,谎称该车是租赁公司的汽车,并以3.6万元将该车抵押给张某、徐某两人,然后将原先抵押的那辆别克牌轿车换回,被告人郑某则在肖某出具给张某、徐某两人的借条上以车辆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租车合同到期后,被害人程继锋多次找到被告人郑某要车,郑某均以各种理由加以搪塞,后程继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桑塔纳轿车经鉴定,价值为3.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郑某家属赔付程继锋3万元,肖某家属赔付程继锋0.2万元。
另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价值3.8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