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狗案,被告人胡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与刘某某(已判)商议,到南昌租车用弓弩和毒针偷狗。同年11月13日上午,由刘某某开着租来的小汽车,伙同被告人胡某来到梅庄镇,一共射杀了九只土狗,后被当地群众发现,两人开车逃窜,在倒车时车辆被卡住,两人弃车逃窜。随后被告人胡某联系了他人涂某前来接应。经对现场被盗的九只土狗鉴定,价值为3455元。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具有从宽的情节。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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