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结婚致使离婚成难题 法院确认登记无效重获单身

  发布时间:2014-10-13 10:13:38


    青原法院网讯  当初冒用妹妹的名字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并用这张身份证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而今与丈夫协商好离婚,但假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民政部门无法为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家住青原区的陈晓萍最终无奈向法院求助,希望帮她解决这个由她自己导致的“离婚难题”。10月11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民政局办理的登记双方为原告陈晓萍冒名陈晓英与第三人刘小金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陈晓萍如愿以偿恢复单身。

    陈晓萍与丈夫刘小金于2011年9月5日在青原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民政局工作人员依法要求原告及第三人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并亲笔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陈晓萍向民政局所出示的身份证为冒用其妹陈晓英身份信息但照片却为陈晓萍本人所办理的身份证,户口簿亦为其妹陈晓英的,陈晓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陈晓英所办的该身份证上的信息。民政局工作人员对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后,向二人颁发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照片为陈晓萍与刘小金,但载明的名字为陈晓英与刘小金。2012年2月,公安局查明陈晓萍冒用陈晓英身份证信息办理了一张自己照片的身份证的事实,遂将该身份证依法销毁,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3年底,陈晓萍与丈夫刘小金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二人到民政局后因身份信息不对未能办理。此后,陈晓萍夫妇二人多次到民政局要求变更或撤销该结婚证,但因无相关法律依据均未果。2014年8月,陈晓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青原区民政局办理的登记双方为陈晓英与刘小金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此本案被告青原区民政局依法享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职权。原告陈晓萍持冒名其妹陈晓英办理的身份证及陈晓英的户口簿与第三人刘小金办理结婚登记,且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陈晓英所办的该身份证上的信息,导致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颁发了结婚双方姓名为陈晓萍与刘小金的结婚证,该证的颁发与《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悖,故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秦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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