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怀疑妻子与人有染 将其踹落桥下湖中溺亡

  发布时间:2014-10-12 15:09:00


    日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戴某某、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742.4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因怀疑妻子姚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古田县某宾馆内与姚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蒋某某乘坐姚某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返回古田县大桥镇。途中二人持续争吵。当晚11时许,摩托车行驶至古田县翠屏湖大桥时,被告人蒋某某叫姚某某停车后二人在桥上继续争吵,期间蒋某某多次推拉姚某某。姚某某翻至大桥栏杆外侧以死威胁要求离婚,被告人蒋某某见状上前掰开姚某某双手欲推其下湖,未果,便从大桥栏杆间隙踹姚某某的腹部,致其双脚滑落,悬空挂在桥栏杆外侧,蒋某某又朝姚某某胸部猛踹一脚,致其落入湖中死亡。被告人蒋某某见姚某某沉入湖中无动静后骑车逃离现场。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溺水死亡。同年8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红星农场山道村某号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因家庭矛盾将妻子踹落水中致其溺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姚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案发前被害人姚某某与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案发当天有约会联系,其行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742.4元,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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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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