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贩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发现还有其他贩卖毒品的罪行没有判决,最终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该案,撤销原判缓刑执行部分,与该漏罪一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杨小海于2013年11月21日7时许,在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农村信用社附近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获款100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小海在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农村信用社附近再次贩卖1小包海洛因给刘某某,交易完后二人分别离开现场。随后刘某某在教育路与民行路交叉口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从杨小海处购买的毒品1小包,经称量,净重0.1克。杨小海在月亮坡市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经称量,净重4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杨小海、刘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小海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小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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