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3日是被告人李某的十八岁生日,生日刚过的第二天李某应他人邀请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4年2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的朋友王某、高某在蚌山区某网吧上网时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分别电话邀集人员打架。被告人李某接王某的电话后,背着钢管、砍刀,带着另外两人朝该网吧赶去。张某、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到网吧将王某、高某带出网吧进行殴打,后张某、孙某等人向东离去,接着王某带领赶到现场的被告人李某等人追上张某、孙某等人,使用钢管、砍刀对张某、孙某进行殴打。孙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头面部外伤,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准备砍刀、钢管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另外赔偿了孙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年满18岁,不存在未成年人从轻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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