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被告人雷某(女,41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05月0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某停车场内因捡矿泉水空瓶发生纠纷,后相互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雷某用脚踩在被害人刘某的胸、腹部,致被害人刘某多根肋骨骨折。被告人雷某也多处被抓伤流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该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9月3日,被害人与被告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雷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给被害人刘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撤回了对民事部分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雷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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