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乱扔烟头引发的失火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9年2月12日上午11时,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莲塘村大木山组某山场旁的鱼塘捞鱼时,被告人陈某某抽烟时未将烟头掐灭便随手扔在草丛中,导致山场发生火灾,过火总面积达43.7公顷(655亩),直接经济损失15.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月29日被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由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达43.7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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