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顾客在其他中介购到二手车,便对其进行敲诈。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进行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做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些二手车信息。湖南人曹某看到张凯的信息后于2013年12月1日与同村村民曹某某一起到高安找到张凯,欲购买二辆二手后八轮自卸车。同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带曹某、曹某某一到城东停车场看车,但未找到中意的车子,后找到同是做二手车生意的刘某某,又在另一个停车场看了车,但仍然未找到中意的车,因感觉比较累,张某、刘某某就带曹某、曹某某就近找了个宾馆住下了,约好第二天再去看车。休息了一会后,曹某、曹某某就自己从宾馆走到城东停车场看车,并看到一辆车比较满意,就打了车上的电话,与另一中介汪某某、袁某某联系上,双方大概谈了下,感觉还行。
12月2日上午,曹某、曹某某通过中介汪某某、袁某某等人买到了前一天看中的车。得知这一情况后,2013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张某叫上刘某某等人在英伦宾馆门口拦住曹某、曹某某,将二人推上小车,带至新320国道960公桩往东600米左右的地方。在车上,被告人张某以曹某是通过自己的网站才找到高安来,并且带他们看了一下午的车,而曹某却找了别的中介买车为由向曹某要劳务费,威胁如果不付劳务费就将他们丢进旁边的水里,迫使曹某答应付15000元钱给他们,张某并让曹某写了一张自愿付钱的纸条。之后张某、刘某某带曹某来到瑞州路建设银行,要曹某一人下车去银行取钱,并要曹某将手机交给曹某某,曹某某坐在车内。曹某便一人到银行从柜台取出15000元钱交给张某,后张某将二人送回宾馆。第二天张某分了1000元给刘某某。2013年12月16日曹某向高安市公安局报案,2013年12月19日高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张某,张某归还了15000元钱,但未交待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退还了受害人元钱后,受害人曹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赃款,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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