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身份设立多家空壳公司,并帮相关单位提取单位账户内的资金从而非法获利。2014年8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没收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为取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帮助相关单位提取单位账户内的资金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实际由其掌控的南昌县晨辉石材商行、南昌县裕丰建材商行等公司,同时以上述单位的名义设立单位银行一般账户,同时申领了银行U盾、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实际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接受其他多家单位汇入的资金人民币1165199564元,尔后通过网银交易系统将上述资金转往对方指定的个人账户提现,从而规避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制度。被告人李某则按转账金额每100万元人民币收取人民币100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2013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另据该院委托被告人李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被告人李某此前表现尚好,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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