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无力借款帮助朋友度过难关,却以种种理由骗取朋友现金,而后挥霍一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唐静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提起公诉。9月1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被告人唐静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唐静继续将违法所得3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 被告人唐静和被害人韦钟均是巴马义工群成员,两人在一次公益活动中认识并成为朋友。2011年9月份,韦钟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找到被告人唐静帮忙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唐静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仍向韦钟承诺能够帮其借到款项,尔后,被告人唐静购买两张无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冒充其妻子、信用社主任等身份,通过手机短信、QQ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以借钱需先支付利息以及打理人情费等各种理由,于2011年9月至12月间,先后骗取韦钟41000元。案后,被告人唐静已经退还3000元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4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唐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静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庭上表示愿意继续赔偿被害人的剩余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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