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野猪自制枪支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11 17:27:44


    为预防野猪等动物入侵庄稼,蔡某自制三支猎枪用于打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湖北郧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悉,年近七十的蔡某眼看辛苦种植的庄稼被野猪等动物糟蹋心痛不已,正苦于该如何防止野猪侵害。突然脑子灵机一动,想到了用猎枪打野猪,这样既能使庄稼免受侵害,又能得到打猎到的野猪,指不定还能从野猪身上捞到钱财呢。因市场上无法买到枪支,于是蔡某便琢磨着自制猎枪,随即制成了三支猎枪私藏家中,以备打猎用。

  2014年5月12日晚,郧西县公安局夹河派出所民警根据他人举报,在蔡某家中查获了三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三支自制猎枪中有二支具有杀伤威力,认定为枪支。检察机关认为蔡某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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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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