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黄冈在买猪的过程中获知卖猪老汉的儿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就上演花钱捞人戏,骗取了老汉近两万块钱。8月27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4年5月1日,黄冈到龙合乡念屯张廷华家购买肉猪,在交谈过程中黄冈得知张老汉的儿子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黄冈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就说:“我在公安局有亲属,只要你花钱就能帮把儿子放出来。”张廷华信以为真,就酒肉款待黄冈,并自愿将卖猪应收货款2618元作为第一次的活动费用拿给黄冈。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黄冈以同样的理由共5次骗取张老汉数额不等的钱财。从2014年5月1日起至5月29日,张廷华先后6次共给了黄冈17418元的钱财。张廷华在多次给黄冈钱却不见其儿子被释放回家后,才到龙合乡派出所报案。随后,黄冈被抓获归案。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1741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并责令黄冈退出诈骗所得赃款17418元给受害人张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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