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巴马县人卢清,自2005年9月至2011年4月任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人民政府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包村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屯级道路工程建设的职务之便,通过重复报账、虚列工程开支等方式,贪污工程款,在转任该县司法局纪检组长时案发落马。2014年8月28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被告人卢清犯贪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卢清在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人民政府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包村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西山乡卡才村百了至弄爱、弄烈村怀托至拉射两条屯级道路工程建设的职务之便,通过重复报账、虚列工程开支等方式,先后套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9 776元占为己有。被告人卢清在尚未受到检察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协助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前,已主动将本案部分赃款68576元退至公诉机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清在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人民政府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包村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屯级路工程建设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工程税票方式,套取、侵吞工程款共计79776元,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卢清在尚未受到检察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协助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清于庭审前已退回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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