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一男子为贪图小便宜低价购买二手“黑摩托车”,本以为暗地里的交易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时隔一年后,公安民警在男子家中查获该“黑车”,贪心男子亦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的一天中午,潘某与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在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某村进行 “黑摩托车”买卖交易。潘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雅马哈”牌LYM110型两轮摩托车。2013年3月11日20时许,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在潘某家中查获该车。
经查,潘某购买的“黑摩托车”为广西上林县的石先生所有,于2010年10月7日在广西上林县山里镇朝阳街“东方药店”门前被盗。经鉴定,石先生被盗摩托车价格556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失主石先生。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购买赃物数额较小,赃物已经退出,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以来,因购买“黑车”触犯法律获刑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明知是“黑车”而购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会受刑事法律追责,广大市民要提供警惕,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黑车”。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