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以较少的首付和较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80后小夫妻胡某与封某约定离婚,房屋产权一人一半。不料,房子到手后,丈夫封某却拒绝承认双方是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也不同意胡某享有一半产权。愤怒的胡某将封某和某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封某和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百分之五十的权利义务。由于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假离婚”买“二套房”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原告胡某诉称,她与封某原系夫妻。她婚前有一套房子,为了即将出生的孩子,2012年7、8月间,二人决定再买一套房子,房屋产权一人一半。经过共同看房,二人看中了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买房之前,封某主张由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使用公积金贷款,并且提出二人先离婚,因为只有离婚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她不同意,但封某对她百般劝说,并对她和她的母亲进行了暴力威胁。她无奈之下只好在生完孩子的第10天和封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买房前后,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购房款先后给了封某的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她刚生产完,就未与封某一同前往,但委托封某在合同上签上她的名字。后来她从第三人某地产公司处得知,封某并没有在合同上签上她的名字。后她与封某签订了《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2013年5月底,她与封某收房时,要求第三人某地产公司办理合同署名和共有登记事宜,但第三人拒绝办理。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她对封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封某辩称,他与胡某是因为感情破裂才离的婚,离婚后他没有住所,才以借款和他父母出资的方式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他与胡某离婚后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胡某都没有参与。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是胡某以孩子为要挟胁迫他签订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某地产公司述称,他们公司是与被告封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与胡某签订过任何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被告封某与第三人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胡某不是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主张享有上述合同百分之五十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认为她与封某是为了买房子而办理的“假离婚”,房子是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二人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承认其对封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享有一半权利义务。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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