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上加亲”是我国当前某些落后山区婚姻生活的真实写照,他们认为这样的婚姻更加幸福和牢固,殊不知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近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表兄表妹离婚纠纷案,并依法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原告毛某与被告粟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表兄妹,被告粟某父亲系原告毛某的亲舅舅。由于双方都不懂婚姻法,不知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双方于1992年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1993年9月生育一男孩,已长大成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近十年来一直分居生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父亲系原告毛某的亲舅舅,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被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婚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毛某与被告粟某婚姻无效,同时法院还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问题组织调解并另行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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