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浅水湾浴场旅游期间,女青年小林与一朋友参加了海上摩托艇项目,不料摩托艇翻倒,二人落入海中小林溺水身亡。为此小林的家人将景区管理者一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前期调查,初步确定涉案当事人尚有假日海港公司及摩托艇的受让人王某某。 原告认为,被告一帆公司没有为摩托艇旅游项目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救援措施。既无该项目的安全救援设施,也未配备安全保障人员,也未制定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
在事发时,一帆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完全靠孙某和小林在海中自救,后来孙某被一经过渔船救起,而小林遇难身亡。此次事故是由于孙某没有尽到谨慎的驾驶义务,造成翻船落海;一帆公司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小林身亡。原告作为小林的继承人,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108元、收尸运尸和存尸费3900元、遗容整理及褥子费1400元、验尸费500元、丧葬费31338元、死亡赔偿金806420元、家属支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223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合计1045896元。
8月19日下午14:00,通州法院19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