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两年一直没找到工作,为此很上火,认为自己之所以高不成低不就是学校造成的。为了发泄,便返回学校实施盗窃,以表示“报答”母校。2014年8月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90年的齐某系大庆市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其虽于2012年7月份毕业,但是因为所学专业不好难找工作,再加上一般工作看不找,白领工作无机会,致使其至今成为无业游民。为此,他越想越认为这是学校的错,故想对学校进行报复。于是决定复返学校实施盗窃,以发泄自己的不满。
被告人齐某认为周未作案是最佳时机,因为周五放学后,学生基本上出去玩,以此来放松自己。于是在2014年2月21日重新返回自己的母校,并在学校周围转悠寻找作案时机。 20时许,其窜至大学2号寝室楼203宿舍,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汪某放在宿舍床上的一台价值2465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3月21日19时许,其又窜至母校大学1号宿舍楼,趁412宿舍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孙某放在宿舍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550元的手机,然后又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同月28日18时许,其又窜至母校大学2号宿舍楼,趁209宿舍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秦某放在寝室桌子上面的一部价值1979元的魅族牌手机,然后又逃离现场。
案发后,所盗物品全部返还或赔偿给受害人。
在庭审中,被告人齐某认罪服法,但认为这都是学校惹得祸,如果不是学校专业不对口就不会使自己至今无业。有了工作也就自然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其近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已全部返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对被告人齐某作出上述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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