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证件签订租车合同 骗取财物被判入刑

  发布时间:2014-08-08 17:18:54


    为同伙提供他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意图骗取出租车。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帕萨特和同案人任某(已判刑)一起来到会昌,任某用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他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冒用他人的名义,谎称是来会昌寻找某摩托车的加盟商,需要租车,与会昌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比亚迪小车一部。后该车被追回。经会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531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31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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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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