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租下民房假冒生产“三峡”牌油漆包装桶18万余只,非法获利40万余元。日前,陆开山、刘克强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二人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陆开山、刘克强共谋非法制造、销售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峡”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油漆、稀释剂包装桶,2009年9月开始采购加工油漆包装桶的生产设备,并租下巴南区界石镇界一名房作为制造包装桶的厂房。
2010年至2012年3月初,二人多次向四川广汉一公司购进非法印有“三峡”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马口铁,在其租赁的厂房内制造成包装桶并销售给他人。2012年3月,两人找到江苏省宜兴市一公司的周某某,提供印有“三峡”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样品,并多次从周某某处购进印有该商标标识的马口铁,制造成包装桶并销售给他人。
2010年至2013年4月期间,两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三峡”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18万余只,非法获利40万余元。经工商部门鉴定,这些物品假冒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峡”牌注册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陆开山、刘克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陆开山、刘克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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