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晚上吃饭时在路边小便,路过老人上前劝说,男子和同伙便殴打老人致其轻伤。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胡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七个月零七日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9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小飞与朋友在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一饭店吃饭,胡小飞酒后在该饭店旁边马路上随地撒尿,被害人肖涛路过时看见就上前说了一句。胡小飞便和“脑膜炎”等多名男子(在逃)将肖涛拉进饭店进行殴打。经鉴定,肖涛的伤势为轻伤甲级。2013年9月29日,胡小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打伤肖涛的事实。经法院主持调解,胡小飞赔偿肖涛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肖涛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小飞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肖涛的身体,并致肖涛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胡小飞2012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7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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