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例强制医疗案,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孙某实施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孙某,1975年生,自1998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先后在河北省沙岭子精神病院、内蒙古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病情虽稍有控制,但并未治愈。今年4月16日晚上,孙某的母亲魏某到其住所看望时,与孙某发生了口角。因天色渐晚,魏某便留宿在孙某处。不曾想,孙某对之前与母亲的争执怀恨在心,趁母亲熟睡之时,用铜勺子、水果刀等厨具将其母亲打死。事发之后,经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处于疾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化德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其母亲死亡,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孙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同时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对检察机关的申请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决定对孙某实施强制医疗。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