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租房屋,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将房屋内物品丢失,李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9月3日,他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委托经纪公司出租自己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09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5日。在委托出租期间,经纪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将李先生屋内的物品丢失。双方签订的房屋委托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李先生提供的房屋及设备应完好无损,经纪公司监督承租人妥善管理并安全使用房屋内留存的家居、电器及设施,如属人为损坏,公司负责监督承租人修理或赔偿;公司应审查承租人的合法身份,如出现承租人非法转租,盗走室内设施物品等意外情况,由公司负责,李先生应积极协助。因此,李先生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丢失物品的损失、违约金和鉴定费用共计353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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