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同居女友反对 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6-20 16:49:21


    21岁的青年男子银宁玲用手机观看色情电影后,淫心起兽性发,不顾同居女友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双方是同居关系,但银宁玲违背女友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同样触犯了法律受到惩罚。近日,广西罗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银宁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9月份,被告人银宁玲与被害人彭某相识,后双方同居在彭某经营的一服装店内。2013年12月4日21时许,银宁玲与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便一起回到服装店。后银宁玲有事外出,就把房门反锁。约半小时后,银宁玲回到店内,在睡房的床上一边抱住彭某,一边用手机观看色情电影,欲与彭某发生性关系,彭某不愿意并反抗。银宁玲不顾彭某的反抗,强行与彭某发生了性关系。尔后,银宁玲有事外出,后彭某便锁住睡房房门。几分钟后银宁玲返回,并从睡房的内阁墙翻入睡房,和彭某一起睡在床上。次日8时许,银宁玲再次强行与彭某发生性关系。10时许,银宁玲出门后,彭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2月11日,银宁玲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银宁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提出其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以及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证实其两次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被告人的该意见和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案发后虽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虽然被告人银宁玲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且拒不认罪,足以说明其无悔罪表现,故不符合缓刑条件。鉴于被告人银宁玲在作案时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同居关系,且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根据被告人银宁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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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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