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持刀与人合谋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虽然只抢得68元和一部手机,但也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吴天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吴天龙虽然只有十九岁,但早已辍学在家。因无零用钱花,遂与人合谋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 2013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天龙与覃某德、吴某建、张某敏、吴某有、吴时广(后五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港北区马草江公园阳光草坪处,由后五人在旁围住,被告人吴天龙持刀威胁农某翔、黄某钰(二人均未满十八周岁)交出财物,覃某德接过农某翔的现金人民币45元、1台酷派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接过黄某钰的现金人民币23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天龙及同案犯覃某德、吴某建、吴某有、张某敏的家属自愿共同赔偿被害人农某翔、黄某钰的经济损失分别为715元、23元。被告人吴天龙的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农某翔的经济损失1000元,农某翔对吴天龙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吴天龙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天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天龙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天龙在共同犯罪中,持刀威胁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天龙持械具抢劫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天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天龙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天龙的辩护人提出吴天龙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吴天龙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吴天龙伙同他人持械抢劫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性质较恶劣,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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