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致老板死亡 自首赔偿获谅解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6-16 16:40:42


    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进行赔偿,亦可获得法律的轻判。6月16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宁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2月初适逢春运,客车繁忙。2月7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宁驾驶桂KH0876号大型普通客车搭乘客车的一个股东顾某从北流市区往六靖镇行驶,准备到六靖客运站搭载部分乘客,当车行至省道215线52公里+150米路段时,由于罗某宁未注意安全行驶在下坡前没有提前降速,在采取制动避险时车辆打滑,车辆失控撞上路旁树木后侧翻,致顾某当场死亡,自己受伤,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宁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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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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