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男子姚某初中肄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网瘾很大生活花销不小,时常没有钱吃饭上网,于是他动了抢劫中学生的念头。姚某视法律为儿戏,涉案金额虽然不多,但面临的刑罚可不轻,真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7时许,姚某来到大足区中敖镇关圣村跃进门到中敖中学的小路间,采取用手持伸缩甩棍相威胁、殴打等方式对经过该路段去学校上学的学生龙某(13岁)、李某(17岁)、舒某(14岁)、张某(13岁)、杨某(13岁)、刁某(13岁)六人实施抢劫,抢得李某5元钱、舒某10元钱、张某3元钱、杨某5元钱、刁某10元钱,并造成龙某轻微伤、李某左上臂软组织挫伤、舒某右肘部软组织挫伤。事后,姚某将抢得的33元赃款用于上网、吃饭等。案发后,姚某的父母代其退还六名被害人现金33元,并赔偿了被姚某打伤的龙某、李某、舒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鉴于姚某是初犯,抢劫数额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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