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厂的劳某工作时触电身亡,厂方赔偿三十万元抚养费、殡葬费,劳某的母亲将此款据为己有,不愿意分给自己的儿媳及年幼的孙儿女,劳某的妻子多次追讨,经村委会干部和兄弟叔伯帮助,仍得不到给付,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婆婆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灵山县檀圩镇的劳某是一名铸造厂的工作人员,2012年7月20日,劳某工作时不幸触电身亡。当日厂方赔偿了丧葬费20000元,劳某的妻子陈某、母亲周某(父亲早年已身亡)在办理丧葬事宜中已使用完该款。后经村委会主持,厂方一次性付给劳某家属抚养费、殡葬费等费用300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0000元,现金280000元当场支付给当时在场的周某收执。周某收了该款后,劳某的妻子陈某多次要求婆婆将应得的份额分给自己以及三个年幼的儿女,但周某予以拒绝。2013年12月19日,陈某及其三个儿女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婆婆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原、被告均是劳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劳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本案原、被告均有权提出所有权主张,因此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由于劳某是在工作时触电死亡,厂方的赔偿具有工伤保险待遇性质,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项目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1、丧葬补助金部分已经支出,不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2、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该款项具有目标指向性,只能是该亲属独自享有。事故发生时,劳某与陈某的三个儿女均未满18周岁,其母亲周某未满55周岁,因此三个儿女有权得到供养亲属抚恤金,周某无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得规定,计算得出73170元属三位年幼的儿女所有。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性质是对工亡职工亲属物质财产损害的补偿,属于工亡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的财产。因此原、被告共有的财产数额为206830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原、被告享有等额份额,即每人分别分割得41366元。
综上,在被告周某处保管的赔偿款人民币280000元属原告陈某以及其三个儿女和周某五人的共有财产,其中,人民币64130元、64130元以及69008元分别权属三个年龄不等的儿女所有,权属陈某和周某所有的均为人民币41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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